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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pleasure)居于古典功利主义学说体系的核心位置①。因为它是古典功利主义者判定行为、准则甚至是性格的唯一价值标准。快乐对古典功利主义者如此重要,以至于边沁尝言:“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1]58然而,同为古典功利主义者的密尔虽然与边沁一样将快乐看作是“唯一值得欲求的目的”[2]35,以及“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之所以值得欲求,或者是因为内在于它们之中的快乐,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免除痛苦的手段”[2]7,但对于如何界定快乐,密尔与边沁的看法差别很大。边沁只强调快乐存在数量(quantity)上的差别,而密尔在承认这一点之外又引入质量(quality)来评价快乐的价值。他甚至认为,如果说某些种类的快乐在质量上胜过另外一些种类的快乐,那么前一种类的快乐会胜过“任何数量”[2]9的后一种类的快乐[3]。密尔引入质量来评价快乐这一观点一经提出,人们纷纷指责他背离了边沁式功利主义传统,更有论者甚至认为他的这一观点“与功利原理完全相悖”[4]。不仅如此,这种指责甚至变成了一个传统[5]。然而,问题在于,密尔的高级快乐原则真的背离了边沁式功利主义传统?它真的与快乐主义或功利原理“完全相悖”?本文认为密尔的高级快乐原则并没有背离边沁式功利主义传统,更没有与功利原理相冲突。为了详尽地说明这一问题,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概括密尔高级快乐学说的四个维度及批评者们对这四个维度的批评;第二部分将从密尔的《逻辑体系》出发来反驳批评者们对密尔高级快乐学说中前两个维度的批评;第三部分将反驳批评者们对密尔高级快乐学说中后面两个维度的批评;最后一部分为结论。
① 古典功利主义包含两方面的原则:一个原则是后果原则(the consequentialist principle),即一个行为正确与错误的标准在于它带来善(goodness)还是恶(wrongness);另一个原则是快乐原则(the hedonist principle),即快乐是唯一自身是善的事物,而痛苦是唯一自身是恶的事物。参见QUINTON A. Utilitarian Ethics[M]. London: Macmillan, 1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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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曾提出一套计算快乐与痛苦的方法,这套方法也被称为“快乐算术”(felicific calculus)。根据这一方法,人们判定某项快乐或痛苦的价值时只需要考虑它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丰度”“纯度”以及“广度”等七方面的数值即可[1]87-90。换言之,在边沁看来,快乐与快乐、痛苦与痛苦以及快乐和痛苦之间的差别完全体现在数值或数量上的差别,即使它们在质量上存在差别,这一质量上的差别也完全可以转化为数量上的差别:“抛开偏见,针戏(the game of push-pin)与音乐和诗歌这些技艺、科学具有同等的价值。”[6]由于边沁没有从本质上对快乐进行质量上的区分,所以,这一观点一直饱受批评者的指责。例如,卡莱尔(Thomas Carlyle)就将功利主义学说蔑称为“猪的哲学”(pig philosophy)[7]。
为了回应批评者的批评,密尔提出了按照质量来评定快乐价值的“高级快乐学说”(the doctrine of higher pleasures)[8]。在密尔笔下,这一学说包含四个维度[9]:D1.作为一个种类(a kind)的“心灵的快乐”从根本上说要比“肉体的快乐”“更值得欲求,更有价值”[2]8-9;D2.“心灵的快乐”比“肉体的快乐”“更值得欲求,更有价值”体现在,前者在“质量上占优,相对而言快乐的数量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人们“不会为了任何数量的合乎他们本性的”后者而舍弃前者[2]9;D3.“至于快乐质量的判定,以及有别于数量衡量的质量衡量规则”[2]12则完全依靠“有能力的裁判”(the competent judge)的“裁决”(verdict)[10]213,“而如果他们的意见有分歧,那么唯有其中多数人的裁断,才是终审裁决”[2]11;D4.“有能力的裁判”或大多数“有能力的裁判”的“终审裁决”是他们“显著地偏好那种能够运用他们的高级官能的生存方式”,他们宁愿选择“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2]9-10
就密尔高级快乐学说中的四个维度而言,D1和D2意在说明高级快乐及其特点是什么,而D3和D4意在说明鉴别高级快乐的标准及其结果。D1和D2明确了“心灵的快乐”即“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所具有的价值要远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2]8。而且,“心灵的快乐”“远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并不只是指“心灵的快乐”在数量上要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即这并只不是指与“单纯感官的快乐”相比,“心灵的快乐”在数量上占优势,或者更具体地说,“心灵的快乐”比“单纯感官的快乐”“更加持久、更加有保障、成本更小等等”[2]8,而是说在于“心灵的快乐”从其“内在属性”(intrinsic nature)[10]211上说要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D3和D4意在说明判定快乐质量的标准——诉诸“有能力的裁判”或者大多数“有能力的裁判”——及其结果。所谓“有能力的裁判”是指那些对“心灵的快乐”和“单纯感官的快乐”都“同等熟悉并且能够同等地欣赏和享受它们”[2]9并且具有“自我意识和自我观察的习惯”[2]12的那些人[11]。这些“有能力的裁判”的选择很清楚,即高级快乐优于低级快乐,或者更贴切地说是:“偏好那种能够运用他们的高级官能的生存方式。极少有人会因为可以尽量地享受禽兽的快乐而同意变成低等的动物;凡聪明人都不会同意变成傻瓜,凡受过教育的人都不愿意成为无知的人,凡有良心和情感的人,即使相信傻瓜、白痴和流氓比他们更满意于自己的命运,也不愿意变得自私卑鄙……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2]9-10
许多批评者对密尔高级快乐学说提出尖锐的批评。其中,布拉德利(F. H. Bradley)和摩尔(G. E. Moore)针对密尔高级快乐学说中的D1与D2提出批评。他们认为,既然密尔认为某些高级快乐“质量上占优”,从而任何数量的低级快乐“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那么密尔实际上引入了一个非快乐主义要素的“质量”,它本身会产生价值,因此,密尔实际上背离了快乐主义,因为快乐主义者认为只有快乐是唯一产生价值的因素。布拉德利指出:“高级快乐……根本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我们可能不会诉诸快乐的数量,除非我们诉诸快乐之外的事物。但是,如果我们舍弃快乐,我们不仅要放弃最大数量原理,而且我们要完全放弃快乐主义。”[12]同样,摩尔也指出:“就像我已经指出的那样,如果你和密尔一样认为你要考虑快乐的质量,那么你就不再认为作为目的的单纯快乐本身是善,因为你暗示其它事物,其它没有呈现在所有快乐中的事物,作为目的同样也是善。”[13]既然密尔的高级快乐学说据说与功利主义相悖,那么他如何才能摆脱这一指责呢?在西季威克等人看来答案好像只有一个,那就是将快乐在质量上的区别化约为数量上的区别,“密尔和其他人所认为的质量上的差别仍然可以被视为偏好的基础,只要这些差别可以化约为数量上的差别”[14]。然而,问题在于,如果密尔笔下快乐在质量上的差别要化约为数量上的差别才能摆脱指责的话,那么他的功利主义学说仍然没有超越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因此,它仍然不能摆脱卡莱尔等人的批评。综上所述,密尔高级快乐学说中D1和D2似乎面临一个困境:“或者质量化约为数量,密尔因而就没能发展边沁的学说,或者密尔不再把自己看作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快乐主义者。”[15]32
批评者们除了质疑密尔高级快乐学说中的D1和D2之外,他们还对D3和D4提出了批评。有批评者认为,密尔对高级快乐学说的“论证”是一种循环论证。例如,《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全集》(The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主编罗布森(John M. Robson)就认为,“一个人倾向于运用高级能力是因为他拥有、使用以及倾向于使用它们。人们应该去问一下那个倾向于享受高级快乐的人这些高级快乐是否是更高级”,而不是诉诸他们的选择,否则这就是一个循环论证:“有能力的裁判”选择高级快乐,那么,他们为什么选择高级快乐呢?因为事实表明他们选择了高级快乐,这一循环论证存在的问题在于它没有证明什么是高级快乐[16]。学者巴罗(Robin Barrow)也同样认为密尔在说明D3和D4时犯有循环论证的错误:“就像我们刚才提到的那样,如果他(指密尔——笔者注)认为同时体验两种快乐的能力使一个人成为有能力的裁判,那么他混淆了有能力的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如果他不是这么认为的,那么他的这一论点需要清晰地界定有能力这一概念,同时,它也需要一些证据以表明有能力的裁判在那种情况下会坚定地选择高级快乐。”[17]此外,也有批评者隐含地批评了密尔高级快乐学说中的D4。例如,密尔研究专家韦斯特(Henry R. West)认为,“有能力的裁判”无法将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区分开来,因为在精神快乐和肉体快乐之间存在很多重合的部分,人们实际上无法精确地将它们区别开来[18]52-53。例如,当我们在喝一杯美味的咖啡时,我们不仅享受低级快乐,而且,在这一过程中我可能沉浸在回忆与咖啡有关的历史知识之中,从而享受到知识上的乐趣或快乐[15]30。
如果布拉德利、摩尔、西季威克、罗布森以及韦斯特的看法是正确的,那么密尔高级快乐学说就难以成立。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密尔为功利主义的辩护就不成立。不仅如此,他作为逻辑学家的身份也受到质疑。但现在的问题在于,这些批评者们的批评真的成立吗?他们真正地理解了密尔的高级快乐学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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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不管布拉德利、摩尔还是西季威克都认为,快乐只有数量的差别而没有质量上的差别,如果人们要强调快乐在质量上存在差别,并且如果这一差别不能化约为数量上的差别,那么他们就不是一个快乐主义者。然而,密尔虽然一方面强调快乐在质量上有差别,但另一方面他也指出无论快乐在质量上有多大差别,它们之所以被称为快乐是因为它们都含有“愉快”(pleasantness)这一根本性要素,而且“愉快”是人们在衡量快乐价值时唯一需要考虑的要素,所以,密尔根本没有引入一个评价快乐价值的非快乐性要素[19]。为了更清楚地说明以上两点,我们需要将目光转向密尔的《逻辑体系》(A System of Logic)。
密尔在其《逻辑体系》中曾指出,普遍名称(general name)与个体名称(singular name)相对,普遍名称是指“在保持这个名称意思不变的前提下,对于数量不限的一组事物,人们能够用这个名称合乎事实地肯定其中的每一个事物;个体名称或个别名称指的是某个名称,人们只能用这个名称肯定一个事物。”[20]而具体名称(concrete name)与抽象名称(abstract name)相对,“具体名称是表示某个事物的名称;抽象名称是表示事物某种属性的名称”[20]25。具体名称与普遍名称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具体普遍名称(concrete general name),在密尔看来,具体普遍名称是具有内涵的(connotative),“一切具体普遍名称都是内涵名称”[20]28,具体而言,具体普遍名称“直接表示一些主体,间接表示它们的属性;它表示一些主体,并且暗含、涉及或表明,或者就像我们因此所说那样表示它们的属性”[21]32。例如,人类就是一个具体普遍名称,我们可以用它来称呼每一个人,不仅如此,它还内涵“有血有肉、有生命、有理性”[20]28-29等诸如此类的人类属性。
由于密尔认为快乐属于知觉(feelings)或意识状态(states of mind)的一部分[20]44,同时,他又认为,“像其他一切具体普遍名称一样,知觉的名称也是内涵名称”[20]100,所以,快乐像其他具体普遍名称一样也内涵某一特定属性,这一属性即“愉快”(pleasantness)[22]257,这一属性内含在所有被称为快乐这一名称的各个具体的知觉或意识状态之中[18]58-61。虽然密尔认为属性包括三类,即“质量、数量和关系”[21]65,因而“愉快”在“质量、数量和关系”等方面的不同而造成快乐之间存在差异,但是“愉快”仍然是构成快乐之间差异的根基或“内在属性”,所有的“质量、数量和关系”之间的差异只有通过“愉快”才能体现出来。所以,当密尔强调快乐在质量上有差别时,他没有引入一个非快乐性因素来区分快乐的价值,他仍然是在考虑快乐的“内在属性”——“愉快”的差别。换言之,“质量、数量和关系”只是快乐的非独立的外在属性,而只有“愉快”才是快乐的内在属性[23]。因而,快乐虽然由于在质量上存在差别而造成它们在价值上有差异,但这一差异来源是质量这一非快乐性因素,但它并不是由质量这一非快乐性因素构成的。
既然“愉快”不仅有助于人们准确理解密尔笔下“快乐”的概念,而且还能防止人们歪曲其高级快乐学说,密尔应该意识到需要准确地阐明“愉快”的意涵。然而,奇怪的是,密尔在其著作中并没有清晰地解释其准确的含义。要厘清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仔细分析密尔对相似(resemblance)这一关系属性的看法。
密尔认为具体普遍名称的相似是其关系属性之一,而且,他认为相似这一属性有两种表现形式。在大部分情况下,人们将一系列事物归为一类事物的依据“不仅仅依靠普遍的相似性:人们依靠的相似性是那些为所有事物共有的一定的共同属性;并且,这些特性就是那些术语所内涵的特性……不是简单的相似性”[21]102。在这种情况下,具体普遍名称实际上内涵一些复杂的相似性,但实际上它们可以分解为一些简单的相似性[20]65,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简单的相似性可以被用来界定某个具体普遍名称[20]130-131。相似这一关系属性不只是以这种形态存在,它可以以截然不同的难以分析的形态存在。密尔指出,知觉这一具体普遍名称内涵的“只有相似性,这一类别不是建立在别的任何特定的相似性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普遍的难以分析的相似性基础上……像其他具体普遍的名称一样,知觉的名称是内涵性的;但是它们仅仅内涵一种相似性。当人们称谓任何单个知觉时,它们所表达的是与其他我们习惯上用同一名称所称呼的感觉之间存在的相似性(likeness)”[21]103-104。而且,密尔在另外一处也指出,相似这一知觉“是我们自然禀赋的一部分……我们很难对它进行分析……相似和不相似这些属性是奠基于事实基础之上的……它们是独特的、无法分辨的并且是难以解释的”[21]70。由于快乐属于知觉这一范畴,所以,不同快乐之间的相似性——“愉快”——是难以分析的,人们因而也就难以对它进行界定,难以对它进行说明和解释[22]260-263。
借助密尔对相似知觉的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密尔对快乐进行质量上的区分或者他对心灵的快乐/高级快乐与肉体的快乐/低级快乐的区分。密尔在《功利主义》中虽然提出以质量划分快乐,但是,除了将高级快乐与人的高级能力联系在一起之外,他并没有解释他这么做的原因或依据。在《逻辑体系》中,他只是浮光掠影地提到事物之间存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差别:“假设有两个事物,除了数量,这两个事物毫无差异,比如,1加仑水和超过1加仑的水……再举另外一种情况。如果在我们面前有两个对象,其一是1加仑水,其二是1加仑红酒……我们说,在第一种情况下,差异体现在数量上;在第二种情况下,差异质量上”[20]67,但对于事物之间存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差异的意涵是什么,密尔却所言甚少,他只是说“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逻辑学的研究范畴”[20]67。密尔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因为如前所说的那样,他意识到相似的知觉与不相似的知觉难以分析以及难以界定,所以他下结论说难以从逻辑上说明两种情况的真正差异。进而言之,我们可以从密尔所提出的对事物在数量上的差别的看法为依据来推测他对事物在质量上的差别的看法。
密尔在举出上述两个例子之后,接着说:“1加仑水和1加仑红酒之间的共同之处,以及1加仑水和10加仑水之间的不同之处,我们称之为他们的数量。就像我不打算解释任何其他种类的相似与不相似一样,我也不打算解释这种相似与不相似。”[21]73而且,密尔补充说,对于这种数量上的差别或不相似,“每个人都知道,但是没有人能够说出来;就像没有人能够在没有看到白色的情况下能够说出它是什么一样”[21]73。正是基于相似或不相似的知觉难以分析以及难以界定这一事实,密尔才“不打算解释”数量上的“这种相似与不相似”,而且,由此我们可以推知他也“不打算解释”质量上的“这种相似与不相似”,因为,除了将高级快乐与智力、道德以及审美等高级能力联系在一起,并将判断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差别的标准诉诸有能力的裁判之外,人们要达到这一目的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进一步阐明密尔对快乐进行质量上的区分这一问题着墨不多的原因,我们需要探究他对种类(kind)的看法。这主要是因为他在《功利主义》中除了有一次将快乐与类别(class)联系在一起之外[10]213,他在其他各处都将快乐与种类联系在一起[10]211-213。密尔在《逻辑体系》中曾把种类与类别区分开。在他看来,类别包含这样一些事物,即它们“与其他事物之间的特定差别屈指可数”[21]122,而相比之下,种类包含如下一些事物:“它们与其他事物之间存在着无限多的差别”,更具体地说,它们与其他事物在属性上的区别“在数目上不仅非常多,而且,这一差别对我们而言是难以穷尽的……可以被看作是无限的”[21]123。基于对种类的属性在数量上“难以穷尽”以及“是无限的”这一认识,密尔因而在其著作中除了将高级快乐与人类所具有的高级能力联系在一起之外,并没有对高级快乐的属性或快乐在质量上的差别进行过多的描述或解释。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会发现,密尔笔下的各种快乐虽然在质量上有差别,但它们之间的差别都是通过内在于它们都含有“愉快”这一根本性要素体现出来的,换言之,“愉快”是构成快乐的内在属性,而数量、质量只是构成快乐的外在或依附性属性。所以,快乐之间的差别来源于“愉快”这一构成快乐的内在属性上的差别,而快乐的数量与质量只是一些外在的属性,因而,它们并不构成区分快乐价值高低的根本性标准,快乐的差别来源于构成快乐内在属性的“愉快”。所以,布拉德利等人的批评是不成立的。此外,由于密尔认为事物之间的相似性这一关系性属性难以分析,所以,他没有能够对快乐的内在属性——“愉快”——进行界定。与此相关的是,由于密尔认为相似的知觉难以分析,再加上他将快乐与种类联系在一起,而种类所具有的属性在数量上“难以穷尽”以及“是无限的”,所以,这就可以解释密尔为什么没有能够从逻辑上详细阐明快乐在质量或种类上的差别以及他为什么要诉诸有能力的裁判去判定快乐在质量上的差别。这不仅是造成人们对密尔笔下快乐在质量上的区分充满困惑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人们对他的高级快乐学说充满误解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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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诉诸D3、D4来说明D1与D2正是基于上文曾提到的相似这一关系属性是难以分析的以及快乐的种类之间在属性上的差别是“难以穷尽”以及“是无限的”这一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人们不能用严格的逻辑去界定甚至去证明D1与D2,人们只能通过自己的体验去确认D1与D2,即如果人们自己在现实当中体验到D1与D2,那么人们自身的经验就检验了D1与D2的正确性。关于这一点,我们同样可以在密尔的《逻辑体系》中找到相关的说法。密尔在《逻辑体系》第六卷中曾区分了艺术(Art)与科学(Science)。其中,艺术与规范性命题有关,而科学与事实性命题有关,“科学命题断定事实:一种存在,一种共存,一种序列,或一种相似……其谓项是由是或将会是表达的命题”[24]143。相比之下,艺术命题“并不断定某物是什么,而是吩咐或建议应该做什么……其谓项是由应该或应该是表达的命题”[24]143。对于与艺术相关的命题而言,“它们断定的事实是,被推荐的行为在说话者的心灵中激发了赞同的感受。然而,这还没有对问题寻根究底,因为说话者的赞同并不足以说明为什么别人应该赞同;而且即使对于他来说,它也不应该是一个决定性的理由”[24]143。从密尔这一段话中,我们可以推断人们对快乐价值的判定并不构成对它的界定或证明,而只能算是对它的检验。所以,密尔笔下的D3、D4只是对D1和D2的一种检验,这一检验并不是罗布森所说的“循环论证”。因为在密尔看来D1与D2无法被证明,所以罗布森对密尔高级快乐学说中D3、D4是一种“循环论证”的指责是不成立的。
假如我们接受密尔高级快乐学说中的D3、D4只是对D1和D2的一种检验而不是证明,那么我们如何看待韦斯特对密尔的D4的批评?因为,如果我们反思一下我们自己的内在意识,我们会发现韦斯特的批评是有道理的。然而,密尔也意识到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之间的区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将快乐划入知觉或意识状态之中以后,他意识到人们实际上很难将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区分开,因为人们很难将感官层面的知觉与心灵层面的知觉区分开:“从哲学角度看,这种分类(指的是对感官层面的知觉与心灵层面的知觉的区分——笔者注)毫无依据。就算感觉也是心灵的状态,而非感官状态,我们也无法将两者截然分开……这种区分不是针对我们的知觉,而是针对引起知觉的因素。无论什么知觉,一经产生,都属于意识状态。”[20]50-51密尔虽然认为难以将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区分开,但他之所以做出这一划分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他认为感官快乐是被动的(passive)快乐,是人们被动感受到的快乐,而高级快乐是积极的(positive)快乐,是人们积极运用高级能力感受到的快乐[10]215,因而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有差别。其次,更重要的是,他是为了回应卡莱尔等人将功利主义学说等同于“猪的哲学”或“仅仅配得上猪的学说”的批评[22]255。
在明确了批评者们对D3和D4的批评不成立之后,人们可能会进一步提出与D3和D4相关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密尔为什么认为需要诉诸“有能力的裁判”?难道普通人的感受或经验不能充当检验的标准?另外,与之相关的是,为什么“有能力的裁判”之间会存在分歧?第二个问题是,“有能力的裁判”如何看待“不会为了任何数量的合乎他们本性的”肉体快乐而舍弃精神上的快乐这一点?难道说,对于“有能力的裁判”而言,这意味着人们不会为了放弃任何一丁点精神上的快乐而去获得任何数量甚至是无限多的肉体快乐?
第一个问题中的两个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不同种类的快乐的属性差别是“难以穷尽”和“无限的”,那么,人们就不能像通过一个类别(class)中的事物所具有的属性来推测这一类别中的其他事物所具有的属性那样通过一个种类的属性来推测另外一个种类所具有的属性,关于不同种类的属性的充分而客观的知识,人们只有通过“对种类本身进行观察和体验才能获得”[25]719,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人们具有“留心观察的习惯、丰富的经历以及良好的记忆力”[25]659。然而,由于密尔意识到,人们在“知识和才智上不相同”,与一些人相比,另外一些人“比较聪明”[26],以及“天才之士乃是且恐怕永远都是很小的少数”[27]76,同样,密尔也认为,人们在是否具有观察的习惯以及观察能力的强弱、经历是否丰富以及是否具有良好的记忆力等方面差异很大,即人们在“观察力”“辨别力”“推理和判断力”等方面的能力相差很大[27]69,所以,只有那些具有“留心观察的习惯、丰富的经历以及良好的记忆力”的“有能力的裁判”才能做出相对准确的判定[28]。不仅如此,由于“有能力的裁判”在不管是观察的习惯、经验还是记忆力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再加上他们有自己独特的偏好,所以,即使他们在上述方面优于普通人,但是他们之间还是会存在分歧,当这一分歧出现的时候,“多数人的裁断,才是终审裁决”[2]11。
目前学术界对于第二个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对这一问题主流的“标准”看法是赖利(Johnathan Riley)的观点[29]。赖利认为,对密尔来说,(多数)“有能力的裁判”如果面对两种快乐,其中一种快乐在质量上要比另外一种快乐高,那么,高级快乐就“无限地优于”低级快乐,这体现在:“即使一丁点的高级快乐也比任何数量(不管数量有多大)的低级快乐要更有价值,因此是一种更大的快乐。”[30]如果密尔真的像赖利那样持有这一观点,那么,他就会受到人们的批评,因为根据常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包括哲学家们)不可能这么做,也无法这么做,而这是因为,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人们不可能一直无限度地沉迷于一种快乐,即使这种快乐是高级快乐。有学者就质疑赖利这一解读方式。例如,佩特里(Christoph Schmidt-Petri)就认为,密尔其实并不是表达这个意思,他其实想说的是,面对两种数量上有差别的快乐,如果(多数)“有能力的裁判”相对于那种数量较多的快乐倾向于选择那种数量上较少的快乐,那么,(多数)“有能力的裁判”的选择就证实了被选择的那种快乐在质量上要优于另外一种快乐[31]。
本文认可佩特里的观点而不同意赖利的观点。首先,赖利的解读在《功利主义》中找不到支撑性的论点。密尔指出,“有能力的裁判”要对比“两种生存方式”[2]11,对他们来说,以运用高级能力为主的“生存方式”要“无限地优于”以运用低级能力为主的“生存方式”,即:“极少有人会因为可以尽量地享受禽兽的快乐而同意变成低等的动物;凡聪明人都不会同意变成傻瓜,凡受过教育的人都不愿成为无知的人,凡有良心和感情的人,即使相信傻瓜、白痴和流氓比他们更满意于自己的命运,也不愿意变得自私卑鄙……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2]9-10简言之,对于生活方式的选择,密尔的观点很清楚,他意在强调,以享受高级快乐为主的生存方式要“无限地优于”以享受低级快乐为主的生存方式。
但是,如果人们选定以享受高级快乐为主的生活方式,那么,密尔是否还认为(多数)“有能力的裁判”会为了增加一丁点的高级快乐而舍弃任何数量的低级快乐?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违反人们的常识,如果一个人在研究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黑格尔哲学之后感到疲惫时,他通常会选择稍事休息,例如喝咖啡或外出散步,他肯定不会为了再增加一丁点的高级快乐而去继续研究黑格尔哲学。密尔自己也说得很清楚,他说“有能力的裁判”“不会为了任何数量的合乎他们本性的”肉体快乐而舍弃精神上的快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他指出“有能力的裁判”会选择“合乎他们本性”的肉体上的快乐,这意味着,他们不会为了再增加一丁点的高级快乐而舍弃任何数量的低级快乐。假如赖利继续说,如果有能力的裁判真的就是如此选择的话,即不会为了任何数量上的低级快乐而舍弃哪怕一丁点的高级快乐,那么这名有能力的裁判会支撑他自己的论点。但赖利的这个反驳并不成立,因为,密尔意识到有能力的裁判在判定生活方式的孰高孰低时也意识到,他们之间有分歧,当分歧出现时,“那么唯有其中多数人的裁断,才是终审裁决”[2]11。按照常识,多数有能力的裁判在享受了一长段时间的高级快乐后会面临高级快乐的“边际效用递减”问题,如果他转而去享受一小段时间的低级快乐,之后他会继续享受高级快乐。密尔自己的相关论述也支持这一判断:“令人满足的生活似乎有两个要素,宁静与兴奋,人们常常发现,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足以使人感到满足。许多人如果处于非常宁静的状态,就会发觉一点点快乐便能让自己感到满足;与此相反,许多人如果处于非常兴奋的状态,则能承受很大程度的痛苦。可以肯定,即便让大众时而宁静时而兴奋,也完全是可能的;因为这两者完全不是不相容的,它们天然就是联盟,任何一者的延长都是对另一者的准备,都会激起对另一者的希望。”[2]14所以,大多数有能力的裁判的实际做法可能会与赖利的判断相左,他的判断只适合极少数人。所以,从总体上来说,佩特里的观点是正确的。
所以,综上所述,在密尔看来,(多数)“有能力的裁判”会认为以享受高级快乐为主的生存方式“无限地优于”以享受低级快乐为主的生存方式,在以享受高级快乐为主的生活方式之下,他们不会为了享受特定的高级快乐而放弃任何数量或者说无限数量的低级快乐。密尔的这一看法正好预见了韦斯特的观点:在精神快乐和肉体快乐之间存在很多重合的部分,人们实际上无法精确地将它们区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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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兼用数量和质量来评价快乐的这一高级快乐学说使功利主义摆脱了诸如卡莱尔等批评者的批评,与此同时,它实际上并没有像许多批评者们所说的那样背离了边沁式功利主义传统,更没有“与功利原理完全相悖”。因为,“愉快”仍然是快乐的内在属性,质量这一属性并不构成快乐的内在属性,它要通过“愉快”这一内在属性起作用。当然,密尔也意识到他无法从逻辑上清楚地说明这一点,或者说,这一点“无法得到推理性的证明”[2]35,他只能诉诸人们的“感官”与“内心意识”[2]35来“观察”与“判定”[2]3:人们只要反思一下自己的经验或省察一下自己的内心意识就会发现,“愉快”是构成快乐的内在属性,而数量、质量只是构成快乐外在的或依附性属性,所以,快乐之间的差别来源于“愉快”这一构成快乐的内在属性上的差别,而快乐的数量与质量只是一些外在的属性,因而,它们并不构成区分快乐价值高低的根本性标准。此外,与之相似的是,密尔笔下“有能力的裁判”对快乐价值的判定并不构成对快乐价值最终界定或证明,它们只能算是对快乐所具有的价值的检验。所以,“有能力的裁判”对快乐价值的检验并不构成罗布森所批评的“循环论证”。最后,密尔笔下的多数“有能力的裁判”的体悟与认知都与大部分正常人的体悟与认知无异,他们对高级快乐或低级快乐的选择都符合人们的“常识”,换言之,他们不会为了“一丁点的高级快乐”而舍弃任何数量的低级快乐,他们会认为以享受高级快乐为主的生存方式“无限地优于”以享受低级快乐为主的生存方式。总之,只要我们按照密尔的思考模式去分析他的高级快乐学说,我们就会发现这一学说并不存在批评者们所指出的一系列问题。批评者们之所以批评密尔的这一学说,一个非常可能的原因在于他们没有仔细分析密尔的《逻辑体系》,或者说,他们没有将这一学说置于密尔的经验论的思维框架下去思考。
密尔对《论自由》与《逻辑体系》这两本书充满自信。在其自传中,他以略带自负的口吻说,这两本书“看来比我其余作品会传世更久”[32]。不仅密尔自己这么认为,密尔的朋友斯特林(John Sterling)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甚至夸张地认为《逻辑体系》的影响力“会与英格兰一样长久”[33]。然而,不幸的是,现在看来,抛开《论自由》不谈,密尔和斯特林对《逻辑体系》的评价存在过高的嫌疑。因为,虽然《逻辑体系》在其出版后不久就立刻被奉为经典(当然很多人只是慕名而收藏此书,但并没有阅读过这本书)[34],但这一经典的地位并没有维持多久。虽然现在大部分人都不会再去读《逻辑体系》,但密尔在《逻辑体系》中提出的对具体普遍名称、相似、种类以及对科学与艺术的区别等问题的看法为人们准确理解其高级快乐学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只有在准确理解密尔《逻辑体系》的基础上,人们才能真正理解他的高级快乐学说的意涵,才能有效地反驳批评者们对它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