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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cheng JIANG. Usury in the Capital for the Officials and the Local Official Governance in the Ming Dynasty[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8, 44(1): 157-164. doi: 10.13718/j.cnki.xdsk.2018.01.017
Citation: Xiaocheng JIANG. Usury in the Capital for the Officials and the Local Official Governance in the Ming Dynasty[J].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8, 44(1): 157-164. doi: 10.13718/j.cnki.xdsk.2018.01.017

Usury in the Capital for the Officials and the Local Official Governance in the M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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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 Date: 30/06/2017
    Available Online: 01/01/2018
  • MSC: K248

  • Jingzhai, also named jingzhang, guanzhai, or guanlizhai, mainly refers to the usury in the capital for officials in Ming Dynasty.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the government wanted to keep this usury practice within limits by the policy of travelling expenses and reward at one time, but ended in vain. Then the government gave up this ineffective policy. Since the middle of the Ming Dynasty, the situation became more serious, but there was no solution but laws and severe punishment. When the indebted officials served in local government, under the pressure of the usury, they often exploited the people. In addition, some of them worked hand-in-glove with the creditors or clerks, which resulted in the corruption of the local administration.
  • 京债是中国历史上一种特殊形式的高利贷,中晚唐时期见诸记载,从明代开始渐成蔓延之势,从而广为人知。因此,从明末清初开始,诸多著名的考据学者和历史学家,如顾炎武[1]、赵翼[2]卷27,p454、吕思勉[3]、陈登原[4]等,均对京债的概念及源流做了札记式的考察。现当代学者对明代京债的研究成果较少:叶世昌[5]以朝代为纲,考察了唐宋、明代和清前期三个时段的京债存在状况,但为篇幅所限,对明代的论述过于简略;刘秋根、杨贞[6]探讨了明代京债经营者的身份,认为城市富商和官僚是经营京债的主体;此外,赵毅在考察明代豪民私债时,将官吏视为四种借债群体之一,并提及因为官员借债导致的吏治腐败问题。[7]既有研究主要在考察明代京债经营者的身份,对京债存在的状况也有简述。尤其是,由于以往研究者对京债的定义存在分歧,从而导致了论述时举证宽泛程度的迥异。笔者不揣浅陋,在考察唐代至明代京债概念演变的基础上,力图给京债做一严格的定义,并论述明代官场京债的存在状况与政府对策、官员借贷京债对地方吏治的影响,以求方家指正。

    何为京债?以往的研究者并未达成统一的定义。以前引论著为例,叶世昌认为:“京债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高利贷,是指京中的高利贷者放债给在京的新选官吏,待到任后归还。据史书记载,京债始于唐代。”[5]而刘秋根、杨贞认为:“京债,在明清文献中,主要指士人或官员因赴考、赴选、在京候选、生活、赴任而借债。”[6]可见,学者对京债借贷者的身份(是否官员)、借贷的地点(是否京城)以及借贷性质(是否为高利贷)等界定均有很大的分歧。

    研究必自正名始。考之史册,“京债”一词的概念随着时代的演变有一个逐渐扩展的过程。鉴于近世学人普遍将这一概念溯源到《旧唐书·武宗本纪》,兹摘录如下:

    (会昌二年)二月丙寅,中书奏:“准元和七年敕,河东、凤翔、鄜坊、邠宁等道州县官,令户部加给课料钱岁六万二千五百贯。吏部出得平留官数百员,时以为当。自后户部支给零碎不得,观察使乃别将破用,徒有加给,不及官人,所以选人惮远,不乐注受。伏望令部都与实物,及时支遣。诸道委观察判官知给受,专判此案,随月支给,年终计帐申户部。又赴选官人多京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今年三铨,于前件州府得官者,许连状相保,户部各借两月加给料钱,至支时折下。所冀初官到任,不带息债,衣食稍足,可责清廉。从之。[8]卷18,p589-590

    此处所言“选人”,即候选补缺官员之谓。所言“赴选官人多京债”,其“赴选官人”即候选得缺的官员,或者说是新选官员。据此可知,在唐武宗的时代,新选官员多在京城借债,到任之后还债,这种债务称为“京债”。这里虽然未提及所借之债的利率问题,但文中有“息债”之称,则其性质为高利贷则无疑。由此我们可以断言,此处所言京债有以下三种特征:第一,从债务发生地点来讲,借贷关系发生在京城,故名为京债;第二,从债务人的身份来看,是为新选官员;第三,从利率上讲,这属于高利贷。

    唐代已存京债,事无可疑。但京债之名,可能最早见于五代后晋时所修《旧唐书》。故当唐代之时,是否有京债之名,实为可疑。即以《旧唐书》本条史源而论,恐当为唐武宗朝宰相李德裕之《论河东等道比远官加给俸料状》:

    选人官成后,皆于城中举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其今年河东、陇州、鄜坊、邠州新授比远官等,望许连状相保,户部各借两月加给料钱,至支给时除下。所冀初官到任,不带息债,衣食稍足,可责清廉。[9]卷12,p10

    李德裕文本中并未用京债之名,他所言的债务人,即是指新选官员。而在宋人王溥所撰《唐会要》中,仍照录了李德裕的原文[10]卷92,p1668-1669。通过三者对照,可知《旧唐书》有转变用语之处。可以推测的是,至迟在五代时期,京债已成为常用词汇,故《旧唐书》的撰者将李德裕所言“城中举债”改写并简称为“京债”。据笔者所见,关于五代时期的记载中即有“京债”这一用语,后唐庄宗同光二年(924),侍中郭崇韬奏:“每年南曹及三铨停滞,多及周岁,致选人广作京债,经费倍多。致其到官,必不廉慎。”[11]卷632,p757可见,这些新选官员不仅在得官之后借贷,而且在候选阶段已开始借债了。

    晚唐五代的京债已如上述。宋代的京债,叶世昌已做了很好的考察,其情状大概与晚唐五代类似,在此无需赘述。从晚唐到宋代,京债概念不出以上所归纳的三种特征,我们可以定义如下:新选官员于候选阶段或得官之后在京城所借的高利贷。元代高利贷资本发达,尤为著名的有“羊羔儿利”和“斡脱钱”等称,但目前尚未见京债之名。其时官员受高利贷盘剥之酷,史书有征,但或因其借贷地点不明,故不可一概称为京债而已。洪武十年(1377)明太祖提及:“官员听选之在京者,宜早与铨注,即令赴任。闻久住客邸者,日有所费,甚至空乏,假贷于人,昔元之弊政,此亦一端。”[12]卷111,p1841-1842据此看来,元代之京债,恐有甚于唐宋者。

    ① 参见郑天挺:《郑天挺元史讲义》,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84-87页;熊正文:《中国历代利息问题考》第6章《元代高利贷之情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3-102页。

    从明代开始,京债一词大量出现于史籍之中,其概念也有所扩展,尤其债务人的身份扩展到各色人等。即以定义京债的工具书为例,其中多有引述明武宗时期地方朝觐官借京债以贿赂刘瑾的记载,兹征引如下:

    (正德四年)命给事中张禬……查盘南北直隶及浙江诸省钱粮。先是,诸司官朝觐至京,畏瑾虐熖,恐罹祸,各敛银赂之。每省至二万余两,往往贷于京师富家,复任之日,取官库所贮倍偿之,其名为京债。上下交征,恬不为异。[13]卷46,p1056

    因刘瑾擅权,地方朝觐官员为避祸,不得不在京城借高利贷以相取媚,然后回任偿还。这里所言京债,其债务人身份不再是新选官员,而是现任的地方高官。换言之,借贷京债的官员并非局限于新选官员,任职多年的官员亦不免受高利贷的盘剥。

    在明代,官员自然是借贷京债的主体,但不止于此。见诸史册者,主要还有监生京债与漕运京债等名目。关于监生借贷京债,明代已入律例之中,万历年间舒化等重修《问刑条例》规定:“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债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14]384可见,明代的监生借贷京债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故其律例与官员相同。原因或许是,明代的监生有资格出任低级官员,故这样使用不甚偏离京债的原初概念。

    关于漕运京债,见诸明人奏议者甚多。明人所编《明经世文编》和《名臣经济录》论述漕运积弊,多有提及京债,在此不赘。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引明万历年间聂绍昌《收兑议》,对此有很好的总结:“其在旗军,则利归旗甲,不过恣一时之浪费。及至兑米入船,中途浥烂,反累运官揭债赔补。回卫之日,累小军,扣除月粮,以抵京债。此不平之在军者也。其在粮长,诸用不赀,常至卖产鬻业,尽荡其家。”[15]267简言之,明代漕运,分军运和民运,漕粮到京之后,因沿途损失或接收部门的勒索,运军与解户不得不在京城借高利贷,回任或回籍之后偿还,此为漕运京债。

    ① 明代漕运在永乐和宣德时期逐渐改为军运,但作为漕运一部分的江南五府白粮始终实行“民收民解”制度。故漕运京债的债务人既有运军,亦有解户。关于明代漕运及漕运京债问题,参见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黄仁宇:《明代的漕运》,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

    此外,明代的一些记载中,将京债的债务人指向其他非官员群体,在此不为列举。这种用法将京城的高利贷一概称为京债,由此带来了京债概念的扩大化。但是,我们也需留意,这种扩大化的概念并不占主流。前述诸位为京债做札记的学者,都将京债的债务人明确为官员。顾炎武说:“赴铨守候,京债之累,于今为甚。”[16]卷28,p1647赵翼曰:“至近代京债之例,富人挟资住京师,遇月选官之不能岀京者,量其地之远近,缺之丰啬,或七八十两作百两,谓之扣头。甚至有四扣、五扣者,其取利最重。”[2]卷33,p577吕思勉、陈登原虽然未曾定义,但二位的研究继承自顾炎武和赵翼,所举案例中的债务人也均为官员。综合以上札记,结合明代的官私记载,并考察相关文学作品,不妨可以断言:明代所谓京债,主要是指官员在京城所借的高利贷。这种京债具备三种要素:借债地在京城、债务人为官员、债务性质为高利贷。为了与其他非主流京债区分,我们不妨将具备这三种特征的借贷称为官场京债。

    关于明代的官场京债,见诸记载者,主要有“京债”“京帐(账)”“官债”“官吏债”“官利债”等称呼。

    第一,京债。这是官私记载中最常用的词汇。除前引资料外,兹以文学作品为佐证。明代小说《醉醒石》中,魏进士在京守候期间借债不少,赴任之后,太太骂他:“图名不如图利,你今日说做官好,明日说做官好,如今弄得还京债尚不够。”[17]109在另一部明代小说《贪欣误》中,京城富豪张福“富名广布,凡四方求选之人,皆来借贷并寻线索”,人称张侍溪家。小说中有彭监生在京候选,房主告诉他:“这里惟张侍溪家钱最多,专一放京债。”[18]223

    第二,京帐(账)。在古汉语中,“帐”“账”“债”相通用,故京帐(账)实际上就是京债的变相说法。笔者所见较早使用这一词汇的记录出自明末的两位文学家傅山和丁耀亢。在傅山晚年创作的杂剧《红罗镜》中,作者借麻子龟与老鸨儿刘福子之口,痛骂债官:“小的们原是借银子买好粉头,还得粉头赚钱还账……就像那选官的,借下京帐买好缺。买得好缺,到了任就打吓赚钱。不然那讨京帐的,屯在衙门上喊叫逼勒。”[19]在丁耀亢的杂剧《赤松游》中,县官胡图感慨说:“地方残破,一日状子告不了两纸,连原被证俱罚做不应,也不勾还京帐的。”“我学生费了许多银钱力量,弄得一身京帐。”[20]824

    第三,“官债”“官吏债”“官利债”。与“京帐”基本出现于文学作品中不同,官债、官吏债、官利债不仅为小说、戏曲所用,而且进入了官方的记载,成为与京债并称的官方用词。在明代著名的世情小说《金瓶梅词话》中,就多有西门庆“放官吏债”的描述。这部以宋写明的小说,大概反映的是嘉靖时事。在明代小说家凌濛初编著的《拍案惊奇》中,京城富商张全“专一放官吏债”[21]卷22,p271。诸多文学作品中对官债的描述,可见在当时这已成为一种广为人知的现象。官方使用这些词汇的记载甚多,请参后文。

    ① 小说第3回中,即借王婆之口介绍西门庆“放官吏债结识人”;第7回,媒婆薛嫂介绍西门庆时说:“便是咱清河县数一数二的财主,西门庆大官人。在县前开着个大生药铺,又放官吏债。”第69回,文嫂为描述西门庆有钱,首先即提及他“家中放官吏债”;第32中,即有新选驿丞吴典恩央应伯爵为中人,向西门庆借债之事。兰陵笑笑生著,陶慕宁校注《金瓶梅词话》,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第38页、第69页、第352-355页、第889页。

    综上,京债、官债是明代称呼官员在京借欠高利贷的常见用语。这两类词汇,一以借债的地点命名,一以债务人的身份命名,都展示了这种特殊高利贷的某一面向。其他如官吏债、官利债、京帐等称呼,都是由此衍生出的词汇。

    明代官场京债之普遍,前引诸多文学作品从侧面可证。在此,本文通过最直接的官方记载,来考察其存在实态以及政府对策。

    官场京债问题在晚唐出现,此后并不因为改朝换代而消失。前引洪武十年(1377)明太祖对中书省的指示,即可见明初就有候选官员借贷京债的现象。明太祖的对策是,让中书省尽快授官、即令赴任,并“自今铨选之后,以品为差,皆与道里费。仍令有司,给舟车送之,著为令”[12]卷111,p1841-1842。事实上,起自民间的朱元璋,对元朝官员借贷私债而到任贪渎的现实早有反思,此前已出台政策尝试解决问题。

    ② 吴元年(1367),政府规定新任地方官的赏赐及道里费制度。其道里费,知府以至典史,从白银五十两递减至十两;赏赐更别有深意,不仅官员本人有文绮、绢、布等赏,官员父母、妻子、长子亦有对应的赏赐。洪武元年(1368)规定,对新任府州县官,赐白金一十两、布六匹。见《明太祖实录》卷24,第348-349页;卷30,第534页。

    明太祖的务实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了良好作用,而明初百年吏治澄清,官员多奉职守法,借贷京债之事纵不可谓无,但并未成严重问题。但是,正所谓法久弊生,从明中期以来,随着吏治的败坏,京债问题开始凸显,而道里费等制度也不知何时开始不复存在。嘉靖时官员黄光升在列举明太祖朝上述政策后,感慨说:“国初尽体臣之道,严赃吏之诛,盖并行而不悖者。迨后淹于候选,困于道途,厚揭债利,取偿于官,犯者既多,不可胜诛,旋致废法矣。”[22]卷8,p793可见,明初的这些制度逐渐失去效用,由于官员的候选周期有逐渐增长的趋势,故候选借债、到任还债的情况也愈加普遍,导致“犯者既多,不可胜诛,旋致废法”的困境,明太祖的苦心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③ 赵翼排比《明史》传记资料,并引《明史·循吏传》序言,认为明初“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小廉大法,几有两汉之遗风,且驾唐宋而上”;吏治败坏始于嘉靖、隆庆以后。参见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卷33《明初吏治》,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759-760页。

    上述分析也得到官方记录的实证。据《明实录》,从明宪宗朝开始,政府开始对京债三令五申。成化六年(1470)吏部尚书姚夔等论铨选、考课制度日久弊生,故请申明禁约,其中论京债问题甚切:

    访得听选官吏、监生人等,中间贤智之士固多,然亦间有无知不才之徒,蝇营狗苟,以图侥幸,遂致小人窥伺,乘机哄诱。或假说浼托,求讨某官某处,巧捏情状,诓骗财物。幸而偶中,需索无厌。若或不成,亦侵其半。又有选后寻访好处,官员凿空驾说,勒取财物,沮坏选法,污累官府。又有恣行无赖,浪费己资,囊箧空虚,多方举贷,拟约选后措还。及选榜一出,三五成群,夺收文凭,索要本利。只得又于有钱之家,立约借偿,赎取文凭。甚者被其拘留,不得赴任。又有一等京城小人,专在部门打听,举放官债,临行债主同到任所,以一取十。少者累年不足,多者终任莫偿。[23]卷77,p1498-1499

    可见,官员在候选之时,除了日常花销,尚有一些官员因生活奢侈或是为了打点关系而借债;也有官员是在得官之后为行贿而借债。而且,京城有人专门经营针对官员的放债业务,可见官员借贷京债现象的普遍性。考虑到京债问题严重影响吏治,因而政府根据吏部的建议,出台法令严惩借贷京债的官员和出借京债者:“其有借人财物费用、及与债主同赴任所取偿者,官与债主并发口外充军”,并“令锦衣卫密切访察挨捕。”[23]卷77,p1499-1500

    成化朝的严打京债政策,事实上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弘治元年(1488),又有官员奏称:“吏部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守候日久,往往称贷于人,名曰官吏债”,因而再次请求“仍将放债及借债者,通行禁约。”[24]卷14,p352而正德时期,地方朝觐官借贷京债以贿赂刘瑾的情况已如前述,且“上下交征,恬不为异”。可见,虽然赵翼等传统史家认为明代吏治败坏始于嘉靖以后,但在成化、弘治、正德时期,京债问题已严重如此。

    嘉靖以后,权臣与宦官交相擅权,政以贿成,吏治更为腐败。官员之用舍黜陟,取决于贿赂之多寡。在这种背景下,大小官吏惟工于贿赂,借贷京债势所不免。例如,在嘉靖朝严嵩擅权期间,即多有官员为避祸或谋缺而借贷京债的记载。嘉靖三十四年(1555),浙直总兵俞大猷因为不依附严世蕃,被诬陷逮赴京城、系锦衣卫狱,“时有文武大臣以大猷忠勇,为国惜才,讲解弗获,乃助金千五百两。大猷复自假贷,合为三千两,以馈严世蕃,遂得不死。惟罢职,革冠带,发大同立功”[22]卷28,p3373-3374。此为现任官员为避祸而不得不借贷贿赂严世蕃的明证。嘉靖四十一年(1562),御史邹应龙疏劾严嵩父子,其辞曰:“今岁三月拣选官员,有举人潘鸿业者,欲得山东临清州知州,自携八百金,乃称贷在京贾人一千五百金,托中书严鸿,以二千二百金送世蕃,竟除此官……窃念京师借贷,利半其本。如此官者,计速偿,已不下三千金矣。”[25]3523-3524此为候选官员借贷京债贿赂得官的明证。严嵩擅权二十年,前后受贿数百万计,其贿金即多有来自官员借贷之京债。

    ① 关于明中期以后的权力格局与腐败,赵翼做过系统的研究。参见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卷33《明内阁首辅之权最重》《明吏部权重》,第767-771页;卷35《明代宦官》,第807-811页。

    在晚明混乱的政局中,官场贿赂成风,借贷京债的现象只能是有增不减。万历九年,巡按御史范鸣谦建议:“宜敕新选官,不许借贷豪门,致赴任责收无措,横肆诛求。”[26]卷67,p2628万历三十一年(1603),吏科都给事中项应祥说:“臣每见新官未任,而京债主人先已蜂聚其邑。官至之日,攘臂出入,莫敢谁何。”[27]565-566可见当时官员借贷京债现象的普遍性,以及京债债权人的势力之大。所以到天启五年(1625),又有官员疏请严查京债:请“敕五城御史,严禁债、保人等,举放官债不得过五十两。违者入官,债主、保人,悉照《大明律》治罪”[28]卷60,p2827-2828。可见晚明时期的京债有变本加厉之势。但是,在严刑峻法之外,明政府并无其他解决措施,明代京债的泛滥问题始终未曾解决。

    “京债”这一用语首次见于史册,即伴随着朝廷对借债官员操守的担忧。显然,官员在债务压力下,更容易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相对于在京任职,借债的官员一旦外任有临民之责,难免不借机朘削民间,从而对地方吏治造成恶劣影响。这也是为何明代朝野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外任官员借贷京债的问题上。正如明人所感慨:“(债官)未出国门一步,先树贪官之根。若到地方之后,那(哪)肯做爱民之事。此吏治之日污、铨政之日坏也。”[29]817

    明人对官员借贷京债行为与地方吏治的关系有很多论述。例如,万历十六年(1588),御史俞咨禹报称,新科进士在京候选,多有借贷京债者:“或罄箧以用,或重利以借,或謟求于富贵大贾,或干谒于豪室权门,必求充所用然后已。一岀官郡邑,则举揭债之商贾、权豪已接踵而劵取矣。手足无措,志气不扬。始为抵债之谋,继为肥家之计。日甚一日,恬不知耻。盖必至于纵已之欲,重百姓之祸,虽上负国恩、下负所学,不恤矣。”[30]597可见,官员一旦为债务所迫,很可能逐渐失去廉耻之心,以政治权力攘夺经济利益,为害地方。又如,崇祯帝曾慨叹:“近闻选官动借京债若干,一到任所,便要还债。这债出在何人身上,定是剥民了。这样怎的有好官,肯爱百姓。”[31]卷48,p1050显然,外任债官可以临民,在京借欠的债务,正是通过到地方剥削民脂民膏来偿还。总之,皇帝和官员们都认识到,借贷京债的官员一旦外任,迫于债务压力,具有压榨百姓、朘削民脂的动机。

    如果说以上还仅是推论,那么,明代的诸多弹劾案则从正面证实了所言非虚。外任官员为偿还京债而鱼肉百姓,其肆虐有出乎想象者。如前所述,明代京债问题尤以晚明时期严重,于此略陈明季天启、崇祯两朝数则案件,以概其余。

    天启初年,房可壮受命以御史巡按直隶、督理两淮盐课。在任期间,他有两份弹劾题本涉及官员的京债问题。其一为弹劾原任定远县知县陈九成,其罪状之一是:“到任月余,有京人来县讨债,住歇朱合家,与腹吏包选,合谋替还京债七百两。致本官溺二恶为腹心,凡事任其诈骗,该县贫富无不受害。”[32]520可见,该知县虽然并未直接为还债而搜刮民脂,但代替还债者在其庇护下狐假虎威,为害一方。又一为弹劾池州府知府胡芳桂,其罪状之一是:“因京债逼迫,托腹吏毛凤超等,往富民赵尅、富监、崔见洲家,各借银二百两偿债。”[32]567据此,该知府为偿还京债,向治下属众借贷。因为向治下属民借债的行为迹涉勒索,为明政府明令禁止,所以该知府的行为已属违法。结合下文朱燮元的弹劾案,也可见这种所谓借贷,事实上是勒索。

    天启年间,朱燮元总督四川,其施政奏疏,后人辑录为《督蜀疏草》,其中多有弹劾债官者。天启二年(1622)《议处不肖有司疏》弹劾知县三名,其中两人有为偿京债而肆虐百姓之实:“夹江县知县董继舒……最可恨者,京债逼迫,贷僧因准因罗不遂,而生事拷毙。”“丹棱县知县叶日新……到任取库银五百两,填还京债;锁拿收头王中秉等,无端夹打,逼令代赔。是以公庭开骗局也。” [33]112-114天启三年《议处贪残庸劣有司疏》弹劾知州、知县四人,其中两人有京债问题:“绵州知州崔含辉……借欠京债甚多,山西客人王旌等索偿纷纷,烦言啧啧。本官具揭,明言于司道。此一臣者,官箴大坏,民怨满盈,多命含冤,道路以目。”“加衔成都府同知、管中江县事钟文熖……本官囗京债,有心腹盛训、夏宗、舜牮禀,重犯盛如柏积有家财,借银三百两还债。本犯不与,登时取岀打死,申报监故。”[33]252-255天启四年《查参贪秽有司疏》弹劾通判、知县各一名,其中:“夔州府通判李心得……本官讨京债客至州,用图书帖,与州民李南廷……等二十余名,每名借银一百两、或送五十两、或二三十两不等。”[33]274-276可见,在三年之间,四川即有五名州县官因偿还京债而肆虐,勒索部下民众;而其中三人竟然因勒索不遂,无端拷打百姓,致死人命两条,此类暴行令人发指。岂四川之官独贪?盖举国皆然。外任债官之滥取民财,于此可见。

    崇祯初年,河南巡按吴甡在弹劾腐败官员的奏疏中称,汝宁府真阳县知县黄某,“那(挪)钱粮以还京债”[34]98。可见官员为偿还京债,尚有挪用库帑的行径。崇祯十二年(1639),据兵部题本,西宁知县谢天申的诸多劣迹中,包含两条与京债相关者。其一为:“其初任时多取京债,到任即有索者填门,本官无以应,私属吏书、门皂为之罗事。”其二为:“其凑还京债,计策无措。闻库吏石应秋、书手区卓身家颇厚,借秋等那(挪)移钱粮一千二百两,索要银五百两,方免申究。秋等不肯馈送,始申累二人追究。”[35]可见,官员为偿还京债,存在与属下吏役伙同为奸的嫌疑。

    以上所述弹劾案并非天启、崇祯年间的个例。地方官员因负欠京债而贪渎的记载见诸明人奏疏者甚多,例如杨一清、王以宁、戴澳等官员的奏疏中均有相关弹劾案的题本稿件。参见杨一清:《关中奏议》卷1《一为黜罢不职官员以修马政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428册,第5-7页;王以宁:《东粤疏草》卷5《纠劾有司备察疏》,《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69册,第270-281页;戴澳:《杜曲集》卷5《覆任县知县梁某革职元氏知县刘某调简》,《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71册,第212页。

    综上,我们可见官员借贷京债行为与官员贪渎之间的关系。正如明末人杨士聪论官员借贷京债之困境所言:“在京职犹知节啬,若选得外官,其实不能无所费……京中债主亦以金钱,恣其所用,未岀京而负债多以千计矣。欲其居官廉介,安可得乎?故肆者遂玷官箴,谨者亦将坐困。究至吏治、人才,两受其敝。”并举例说:“余州亦选一新守,只身而来,有京债七人随入衙中。未数月而被论以去。其人能文,又谨饬自爱,而受累如此,则其余可类推矣。”[36]卷3,p174可见,外任官员若为京债所迫,不改其衷者能有几人?由此而肆行贪渎者固不论;即“谨饬自爱”者,也受累无穷,其焦灼不安、进退失据之状,明人畲自强有生动的描摹:“若借债过多,任后为债主所逼,欲浊不能、欲清不得,最苦莫大于此。”[37]2

    传统中国的选官制度,经历了早期的世卿世禄制、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到唐宋之后逐渐步入以科举为主要选官途径的时代。科举制以公平竞争为特色,由此大批寒门士子通过科第步入仕途。京债从唐代开始出现,正是官员出身不再取决于门第之后而伴生的现象。当官吏并不一定拥有强大的经济基础,自不免为赴选、赴任而借债,由此有因债务而贪渎者。唐政府从吏治出发,曾出台新选外任官员预支俸禄的制度,试图解决初仕者的财务困境。

    及至明代,不仅新选官员有借贷京债的情况,久于官场者也不免受到京债的盘剥。在明朝初期,朱元璋鉴于元代的教训,曾一度给予新选外任官员一定的道里费,并赏给物品,希望通过物质的弥补来遏制官员借贷京债的现象。但是,随着铨选周期的延长,以及官场腐败等问题,这一政策收效甚微,大概不久之后即已停止。从明朝中期开始,京债问题愈演愈烈,而朝廷于严刑峻法之外,并无具体的解决措施。这些借贷京债的官员在外任临民之后,迫于债务压力,多有非法索取民间资财的情况,由此导致了地方吏治的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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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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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ury in the Capital for the Officials and the Local Official Governance in the Ming Dynasty

Abstract: Jingzhai, also named jingzhang, guanzhai, or guanlizhai, mainly refers to the usury in the capital for officials in Ming Dynasty.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the government wanted to keep this usury practice within limits by the policy of travelling expenses and reward at one time, but ended in vain. Then the government gave up this ineffective policy. Since the middle of the Ming Dynasty, the situation became more serious, but there was no solution but laws and severe punishment. When the indebted officials served in local government, under the pressure of the usury, they often exploited the people. In addition, some of them worked hand-in-glove with the creditors or clerks, which resulted in the corruption of the local administration.

  • 京债是中国历史上一种特殊形式的高利贷,中晚唐时期见诸记载,从明代开始渐成蔓延之势,从而广为人知。因此,从明末清初开始,诸多著名的考据学者和历史学家,如顾炎武[1]、赵翼[2]卷27,p454、吕思勉[3]、陈登原[4]等,均对京债的概念及源流做了札记式的考察。现当代学者对明代京债的研究成果较少:叶世昌[5]以朝代为纲,考察了唐宋、明代和清前期三个时段的京债存在状况,但为篇幅所限,对明代的论述过于简略;刘秋根、杨贞[6]探讨了明代京债经营者的身份,认为城市富商和官僚是经营京债的主体;此外,赵毅在考察明代豪民私债时,将官吏视为四种借债群体之一,并提及因为官员借债导致的吏治腐败问题。[7]既有研究主要在考察明代京债经营者的身份,对京债存在的状况也有简述。尤其是,由于以往研究者对京债的定义存在分歧,从而导致了论述时举证宽泛程度的迥异。笔者不揣浅陋,在考察唐代至明代京债概念演变的基础上,力图给京债做一严格的定义,并论述明代官场京债的存在状况与政府对策、官员借贷京债对地方吏治的影响,以求方家指正。

一.   京债的概念及其演变
  • 何为京债?以往的研究者并未达成统一的定义。以前引论著为例,叶世昌认为:“京债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高利贷,是指京中的高利贷者放债给在京的新选官吏,待到任后归还。据史书记载,京债始于唐代。”[5]而刘秋根、杨贞认为:“京债,在明清文献中,主要指士人或官员因赴考、赴选、在京候选、生活、赴任而借债。”[6]可见,学者对京债借贷者的身份(是否官员)、借贷的地点(是否京城)以及借贷性质(是否为高利贷)等界定均有很大的分歧。

    研究必自正名始。考之史册,“京债”一词的概念随着时代的演变有一个逐渐扩展的过程。鉴于近世学人普遍将这一概念溯源到《旧唐书·武宗本纪》,兹摘录如下:

    (会昌二年)二月丙寅,中书奏:“准元和七年敕,河东、凤翔、鄜坊、邠宁等道州县官,令户部加给课料钱岁六万二千五百贯。吏部出得平留官数百员,时以为当。自后户部支给零碎不得,观察使乃别将破用,徒有加给,不及官人,所以选人惮远,不乐注受。伏望令部都与实物,及时支遣。诸道委观察判官知给受,专判此案,随月支给,年终计帐申户部。又赴选官人多京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今年三铨,于前件州府得官者,许连状相保,户部各借两月加给料钱,至支时折下。所冀初官到任,不带息债,衣食稍足,可责清廉。从之。[8]卷18,p589-590

    此处所言“选人”,即候选补缺官员之谓。所言“赴选官人多京债”,其“赴选官人”即候选得缺的官员,或者说是新选官员。据此可知,在唐武宗的时代,新选官员多在京城借债,到任之后还债,这种债务称为“京债”。这里虽然未提及所借之债的利率问题,但文中有“息债”之称,则其性质为高利贷则无疑。由此我们可以断言,此处所言京债有以下三种特征:第一,从债务发生地点来讲,借贷关系发生在京城,故名为京债;第二,从债务人的身份来看,是为新选官员;第三,从利率上讲,这属于高利贷。

    唐代已存京债,事无可疑。但京债之名,可能最早见于五代后晋时所修《旧唐书》。故当唐代之时,是否有京债之名,实为可疑。即以《旧唐书》本条史源而论,恐当为唐武宗朝宰相李德裕之《论河东等道比远官加给俸料状》:

    选人官成后,皆于城中举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其今年河东、陇州、鄜坊、邠州新授比远官等,望许连状相保,户部各借两月加给料钱,至支给时除下。所冀初官到任,不带息债,衣食稍足,可责清廉。[9]卷12,p10

    李德裕文本中并未用京债之名,他所言的债务人,即是指新选官员。而在宋人王溥所撰《唐会要》中,仍照录了李德裕的原文[10]卷92,p1668-1669。通过三者对照,可知《旧唐书》有转变用语之处。可以推测的是,至迟在五代时期,京债已成为常用词汇,故《旧唐书》的撰者将李德裕所言“城中举债”改写并简称为“京债”。据笔者所见,关于五代时期的记载中即有“京债”这一用语,后唐庄宗同光二年(924),侍中郭崇韬奏:“每年南曹及三铨停滞,多及周岁,致选人广作京债,经费倍多。致其到官,必不廉慎。”[11]卷632,p757可见,这些新选官员不仅在得官之后借贷,而且在候选阶段已开始借债了。

    晚唐五代的京债已如上述。宋代的京债,叶世昌已做了很好的考察,其情状大概与晚唐五代类似,在此无需赘述。从晚唐到宋代,京债概念不出以上所归纳的三种特征,我们可以定义如下:新选官员于候选阶段或得官之后在京城所借的高利贷。元代高利贷资本发达,尤为著名的有“羊羔儿利”和“斡脱钱”等称,但目前尚未见京债之名。其时官员受高利贷盘剥之酷,史书有征,但或因其借贷地点不明,故不可一概称为京债而已。洪武十年(1377)明太祖提及:“官员听选之在京者,宜早与铨注,即令赴任。闻久住客邸者,日有所费,甚至空乏,假贷于人,昔元之弊政,此亦一端。”[12]卷111,p1841-1842据此看来,元代之京债,恐有甚于唐宋者。

    ① 参见郑天挺:《郑天挺元史讲义》,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84-87页;熊正文:《中国历代利息问题考》第6章《元代高利贷之情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3-102页。

    从明代开始,京债一词大量出现于史籍之中,其概念也有所扩展,尤其债务人的身份扩展到各色人等。即以定义京债的工具书为例,其中多有引述明武宗时期地方朝觐官借京债以贿赂刘瑾的记载,兹征引如下:

    (正德四年)命给事中张禬……查盘南北直隶及浙江诸省钱粮。先是,诸司官朝觐至京,畏瑾虐熖,恐罹祸,各敛银赂之。每省至二万余两,往往贷于京师富家,复任之日,取官库所贮倍偿之,其名为京债。上下交征,恬不为异。[13]卷46,p1056

    因刘瑾擅权,地方朝觐官员为避祸,不得不在京城借高利贷以相取媚,然后回任偿还。这里所言京债,其债务人身份不再是新选官员,而是现任的地方高官。换言之,借贷京债的官员并非局限于新选官员,任职多年的官员亦不免受高利贷的盘剥。

    在明代,官员自然是借贷京债的主体,但不止于此。见诸史册者,主要还有监生京债与漕运京债等名目。关于监生借贷京债,明代已入律例之中,万历年间舒化等重修《问刑条例》规定:“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债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14]384可见,明代的监生借贷京债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故其律例与官员相同。原因或许是,明代的监生有资格出任低级官员,故这样使用不甚偏离京债的原初概念。

    关于漕运京债,见诸明人奏议者甚多。明人所编《明经世文编》和《名臣经济录》论述漕运积弊,多有提及京债,在此不赘。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引明万历年间聂绍昌《收兑议》,对此有很好的总结:“其在旗军,则利归旗甲,不过恣一时之浪费。及至兑米入船,中途浥烂,反累运官揭债赔补。回卫之日,累小军,扣除月粮,以抵京债。此不平之在军者也。其在粮长,诸用不赀,常至卖产鬻业,尽荡其家。”[15]267简言之,明代漕运,分军运和民运,漕粮到京之后,因沿途损失或接收部门的勒索,运军与解户不得不在京城借高利贷,回任或回籍之后偿还,此为漕运京债。

    ① 明代漕运在永乐和宣德时期逐渐改为军运,但作为漕运一部分的江南五府白粮始终实行“民收民解”制度。故漕运京债的债务人既有运军,亦有解户。关于明代漕运及漕运京债问题,参见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黄仁宇:《明代的漕运》,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

    此外,明代的一些记载中,将京债的债务人指向其他非官员群体,在此不为列举。这种用法将京城的高利贷一概称为京债,由此带来了京债概念的扩大化。但是,我们也需留意,这种扩大化的概念并不占主流。前述诸位为京债做札记的学者,都将京债的债务人明确为官员。顾炎武说:“赴铨守候,京债之累,于今为甚。”[16]卷28,p1647赵翼曰:“至近代京债之例,富人挟资住京师,遇月选官之不能岀京者,量其地之远近,缺之丰啬,或七八十两作百两,谓之扣头。甚至有四扣、五扣者,其取利最重。”[2]卷33,p577吕思勉、陈登原虽然未曾定义,但二位的研究继承自顾炎武和赵翼,所举案例中的债务人也均为官员。综合以上札记,结合明代的官私记载,并考察相关文学作品,不妨可以断言:明代所谓京债,主要是指官员在京城所借的高利贷。这种京债具备三种要素:借债地在京城、债务人为官员、债务性质为高利贷。为了与其他非主流京债区分,我们不妨将具备这三种特征的借贷称为官场京债。

二.   明代官场京债之名目
  • 关于明代的官场京债,见诸记载者,主要有“京债”“京帐(账)”“官债”“官吏债”“官利债”等称呼。

    第一,京债。这是官私记载中最常用的词汇。除前引资料外,兹以文学作品为佐证。明代小说《醉醒石》中,魏进士在京守候期间借债不少,赴任之后,太太骂他:“图名不如图利,你今日说做官好,明日说做官好,如今弄得还京债尚不够。”[17]109在另一部明代小说《贪欣误》中,京城富豪张福“富名广布,凡四方求选之人,皆来借贷并寻线索”,人称张侍溪家。小说中有彭监生在京候选,房主告诉他:“这里惟张侍溪家钱最多,专一放京债。”[18]223

    第二,京帐(账)。在古汉语中,“帐”“账”“债”相通用,故京帐(账)实际上就是京债的变相说法。笔者所见较早使用这一词汇的记录出自明末的两位文学家傅山和丁耀亢。在傅山晚年创作的杂剧《红罗镜》中,作者借麻子龟与老鸨儿刘福子之口,痛骂债官:“小的们原是借银子买好粉头,还得粉头赚钱还账……就像那选官的,借下京帐买好缺。买得好缺,到了任就打吓赚钱。不然那讨京帐的,屯在衙门上喊叫逼勒。”[19]在丁耀亢的杂剧《赤松游》中,县官胡图感慨说:“地方残破,一日状子告不了两纸,连原被证俱罚做不应,也不勾还京帐的。”“我学生费了许多银钱力量,弄得一身京帐。”[20]824

    第三,“官债”“官吏债”“官利债”。与“京帐”基本出现于文学作品中不同,官债、官吏债、官利债不仅为小说、戏曲所用,而且进入了官方的记载,成为与京债并称的官方用词。在明代著名的世情小说《金瓶梅词话》中,就多有西门庆“放官吏债”的描述。这部以宋写明的小说,大概反映的是嘉靖时事。在明代小说家凌濛初编著的《拍案惊奇》中,京城富商张全“专一放官吏债”[21]卷22,p271。诸多文学作品中对官债的描述,可见在当时这已成为一种广为人知的现象。官方使用这些词汇的记载甚多,请参后文。

    ① 小说第3回中,即借王婆之口介绍西门庆“放官吏债结识人”;第7回,媒婆薛嫂介绍西门庆时说:“便是咱清河县数一数二的财主,西门庆大官人。在县前开着个大生药铺,又放官吏债。”第69回,文嫂为描述西门庆有钱,首先即提及他“家中放官吏债”;第32中,即有新选驿丞吴典恩央应伯爵为中人,向西门庆借债之事。兰陵笑笑生著,陶慕宁校注《金瓶梅词话》,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第38页、第69页、第352-355页、第889页。

    综上,京债、官债是明代称呼官员在京借欠高利贷的常见用语。这两类词汇,一以借债的地点命名,一以债务人的身份命名,都展示了这种特殊高利贷的某一面向。其他如官吏债、官利债、京帐等称呼,都是由此衍生出的词汇。

三.   明代官场京债的实态与政府对策
  • 明代官场京债之普遍,前引诸多文学作品从侧面可证。在此,本文通过最直接的官方记载,来考察其存在实态以及政府对策。

    官场京债问题在晚唐出现,此后并不因为改朝换代而消失。前引洪武十年(1377)明太祖对中书省的指示,即可见明初就有候选官员借贷京债的现象。明太祖的对策是,让中书省尽快授官、即令赴任,并“自今铨选之后,以品为差,皆与道里费。仍令有司,给舟车送之,著为令”[12]卷111,p1841-1842。事实上,起自民间的朱元璋,对元朝官员借贷私债而到任贪渎的现实早有反思,此前已出台政策尝试解决问题。

    ② 吴元年(1367),政府规定新任地方官的赏赐及道里费制度。其道里费,知府以至典史,从白银五十两递减至十两;赏赐更别有深意,不仅官员本人有文绮、绢、布等赏,官员父母、妻子、长子亦有对应的赏赐。洪武元年(1368)规定,对新任府州县官,赐白金一十两、布六匹。见《明太祖实录》卷24,第348-349页;卷30,第534页。

    明太祖的务实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了良好作用,而明初百年吏治澄清,官员多奉职守法,借贷京债之事纵不可谓无,但并未成严重问题。但是,正所谓法久弊生,从明中期以来,随着吏治的败坏,京债问题开始凸显,而道里费等制度也不知何时开始不复存在。嘉靖时官员黄光升在列举明太祖朝上述政策后,感慨说:“国初尽体臣之道,严赃吏之诛,盖并行而不悖者。迨后淹于候选,困于道途,厚揭债利,取偿于官,犯者既多,不可胜诛,旋致废法矣。”[22]卷8,p793可见,明初的这些制度逐渐失去效用,由于官员的候选周期有逐渐增长的趋势,故候选借债、到任还债的情况也愈加普遍,导致“犯者既多,不可胜诛,旋致废法”的困境,明太祖的苦心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③ 赵翼排比《明史》传记资料,并引《明史·循吏传》序言,认为明初“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小廉大法,几有两汉之遗风,且驾唐宋而上”;吏治败坏始于嘉靖、隆庆以后。参见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卷33《明初吏治》,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759-760页。

    上述分析也得到官方记录的实证。据《明实录》,从明宪宗朝开始,政府开始对京债三令五申。成化六年(1470)吏部尚书姚夔等论铨选、考课制度日久弊生,故请申明禁约,其中论京债问题甚切:

    访得听选官吏、监生人等,中间贤智之士固多,然亦间有无知不才之徒,蝇营狗苟,以图侥幸,遂致小人窥伺,乘机哄诱。或假说浼托,求讨某官某处,巧捏情状,诓骗财物。幸而偶中,需索无厌。若或不成,亦侵其半。又有选后寻访好处,官员凿空驾说,勒取财物,沮坏选法,污累官府。又有恣行无赖,浪费己资,囊箧空虚,多方举贷,拟约选后措还。及选榜一出,三五成群,夺收文凭,索要本利。只得又于有钱之家,立约借偿,赎取文凭。甚者被其拘留,不得赴任。又有一等京城小人,专在部门打听,举放官债,临行债主同到任所,以一取十。少者累年不足,多者终任莫偿。[23]卷77,p1498-1499

    可见,官员在候选之时,除了日常花销,尚有一些官员因生活奢侈或是为了打点关系而借债;也有官员是在得官之后为行贿而借债。而且,京城有人专门经营针对官员的放债业务,可见官员借贷京债现象的普遍性。考虑到京债问题严重影响吏治,因而政府根据吏部的建议,出台法令严惩借贷京债的官员和出借京债者:“其有借人财物费用、及与债主同赴任所取偿者,官与债主并发口外充军”,并“令锦衣卫密切访察挨捕。”[23]卷77,p1499-1500

    成化朝的严打京债政策,事实上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弘治元年(1488),又有官员奏称:“吏部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守候日久,往往称贷于人,名曰官吏债”,因而再次请求“仍将放债及借债者,通行禁约。”[24]卷14,p352而正德时期,地方朝觐官借贷京债以贿赂刘瑾的情况已如前述,且“上下交征,恬不为异”。可见,虽然赵翼等传统史家认为明代吏治败坏始于嘉靖以后,但在成化、弘治、正德时期,京债问题已严重如此。

    嘉靖以后,权臣与宦官交相擅权,政以贿成,吏治更为腐败。官员之用舍黜陟,取决于贿赂之多寡。在这种背景下,大小官吏惟工于贿赂,借贷京债势所不免。例如,在嘉靖朝严嵩擅权期间,即多有官员为避祸或谋缺而借贷京债的记载。嘉靖三十四年(1555),浙直总兵俞大猷因为不依附严世蕃,被诬陷逮赴京城、系锦衣卫狱,“时有文武大臣以大猷忠勇,为国惜才,讲解弗获,乃助金千五百两。大猷复自假贷,合为三千两,以馈严世蕃,遂得不死。惟罢职,革冠带,发大同立功”[22]卷28,p3373-3374。此为现任官员为避祸而不得不借贷贿赂严世蕃的明证。嘉靖四十一年(1562),御史邹应龙疏劾严嵩父子,其辞曰:“今岁三月拣选官员,有举人潘鸿业者,欲得山东临清州知州,自携八百金,乃称贷在京贾人一千五百金,托中书严鸿,以二千二百金送世蕃,竟除此官……窃念京师借贷,利半其本。如此官者,计速偿,已不下三千金矣。”[25]3523-3524此为候选官员借贷京债贿赂得官的明证。严嵩擅权二十年,前后受贿数百万计,其贿金即多有来自官员借贷之京债。

    ① 关于明中期以后的权力格局与腐败,赵翼做过系统的研究。参见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卷33《明内阁首辅之权最重》《明吏部权重》,第767-771页;卷35《明代宦官》,第807-811页。

    在晚明混乱的政局中,官场贿赂成风,借贷京债的现象只能是有增不减。万历九年,巡按御史范鸣谦建议:“宜敕新选官,不许借贷豪门,致赴任责收无措,横肆诛求。”[26]卷67,p2628万历三十一年(1603),吏科都给事中项应祥说:“臣每见新官未任,而京债主人先已蜂聚其邑。官至之日,攘臂出入,莫敢谁何。”[27]565-566可见当时官员借贷京债现象的普遍性,以及京债债权人的势力之大。所以到天启五年(1625),又有官员疏请严查京债:请“敕五城御史,严禁债、保人等,举放官债不得过五十两。违者入官,债主、保人,悉照《大明律》治罪”[28]卷60,p2827-2828。可见晚明时期的京债有变本加厉之势。但是,在严刑峻法之外,明政府并无其他解决措施,明代京债的泛滥问题始终未曾解决。

四.   从弹劾案看明代官场京债对地方吏治的影响
  • “京债”这一用语首次见于史册,即伴随着朝廷对借债官员操守的担忧。显然,官员在债务压力下,更容易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相对于在京任职,借债的官员一旦外任有临民之责,难免不借机朘削民间,从而对地方吏治造成恶劣影响。这也是为何明代朝野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外任官员借贷京债的问题上。正如明人所感慨:“(债官)未出国门一步,先树贪官之根。若到地方之后,那(哪)肯做爱民之事。此吏治之日污、铨政之日坏也。”[29]817

    明人对官员借贷京债行为与地方吏治的关系有很多论述。例如,万历十六年(1588),御史俞咨禹报称,新科进士在京候选,多有借贷京债者:“或罄箧以用,或重利以借,或謟求于富贵大贾,或干谒于豪室权门,必求充所用然后已。一岀官郡邑,则举揭债之商贾、权豪已接踵而劵取矣。手足无措,志气不扬。始为抵债之谋,继为肥家之计。日甚一日,恬不知耻。盖必至于纵已之欲,重百姓之祸,虽上负国恩、下负所学,不恤矣。”[30]597可见,官员一旦为债务所迫,很可能逐渐失去廉耻之心,以政治权力攘夺经济利益,为害地方。又如,崇祯帝曾慨叹:“近闻选官动借京债若干,一到任所,便要还债。这债出在何人身上,定是剥民了。这样怎的有好官,肯爱百姓。”[31]卷48,p1050显然,外任债官可以临民,在京借欠的债务,正是通过到地方剥削民脂民膏来偿还。总之,皇帝和官员们都认识到,借贷京债的官员一旦外任,迫于债务压力,具有压榨百姓、朘削民脂的动机。

    如果说以上还仅是推论,那么,明代的诸多弹劾案则从正面证实了所言非虚。外任官员为偿还京债而鱼肉百姓,其肆虐有出乎想象者。如前所述,明代京债问题尤以晚明时期严重,于此略陈明季天启、崇祯两朝数则案件,以概其余。

    天启初年,房可壮受命以御史巡按直隶、督理两淮盐课。在任期间,他有两份弹劾题本涉及官员的京债问题。其一为弹劾原任定远县知县陈九成,其罪状之一是:“到任月余,有京人来县讨债,住歇朱合家,与腹吏包选,合谋替还京债七百两。致本官溺二恶为腹心,凡事任其诈骗,该县贫富无不受害。”[32]520可见,该知县虽然并未直接为还债而搜刮民脂,但代替还债者在其庇护下狐假虎威,为害一方。又一为弹劾池州府知府胡芳桂,其罪状之一是:“因京债逼迫,托腹吏毛凤超等,往富民赵尅、富监、崔见洲家,各借银二百两偿债。”[32]567据此,该知府为偿还京债,向治下属众借贷。因为向治下属民借债的行为迹涉勒索,为明政府明令禁止,所以该知府的行为已属违法。结合下文朱燮元的弹劾案,也可见这种所谓借贷,事实上是勒索。

    天启年间,朱燮元总督四川,其施政奏疏,后人辑录为《督蜀疏草》,其中多有弹劾债官者。天启二年(1622)《议处不肖有司疏》弹劾知县三名,其中两人有为偿京债而肆虐百姓之实:“夹江县知县董继舒……最可恨者,京债逼迫,贷僧因准因罗不遂,而生事拷毙。”“丹棱县知县叶日新……到任取库银五百两,填还京债;锁拿收头王中秉等,无端夹打,逼令代赔。是以公庭开骗局也。” [33]112-114天启三年《议处贪残庸劣有司疏》弹劾知州、知县四人,其中两人有京债问题:“绵州知州崔含辉……借欠京债甚多,山西客人王旌等索偿纷纷,烦言啧啧。本官具揭,明言于司道。此一臣者,官箴大坏,民怨满盈,多命含冤,道路以目。”“加衔成都府同知、管中江县事钟文熖……本官囗京债,有心腹盛训、夏宗、舜牮禀,重犯盛如柏积有家财,借银三百两还债。本犯不与,登时取岀打死,申报监故。”[33]252-255天启四年《查参贪秽有司疏》弹劾通判、知县各一名,其中:“夔州府通判李心得……本官讨京债客至州,用图书帖,与州民李南廷……等二十余名,每名借银一百两、或送五十两、或二三十两不等。”[33]274-276可见,在三年之间,四川即有五名州县官因偿还京债而肆虐,勒索部下民众;而其中三人竟然因勒索不遂,无端拷打百姓,致死人命两条,此类暴行令人发指。岂四川之官独贪?盖举国皆然。外任债官之滥取民财,于此可见。

    崇祯初年,河南巡按吴甡在弹劾腐败官员的奏疏中称,汝宁府真阳县知县黄某,“那(挪)钱粮以还京债”[34]98。可见官员为偿还京债,尚有挪用库帑的行径。崇祯十二年(1639),据兵部题本,西宁知县谢天申的诸多劣迹中,包含两条与京债相关者。其一为:“其初任时多取京债,到任即有索者填门,本官无以应,私属吏书、门皂为之罗事。”其二为:“其凑还京债,计策无措。闻库吏石应秋、书手区卓身家颇厚,借秋等那(挪)移钱粮一千二百两,索要银五百两,方免申究。秋等不肯馈送,始申累二人追究。”[35]可见,官员为偿还京债,存在与属下吏役伙同为奸的嫌疑。

    以上所述弹劾案并非天启、崇祯年间的个例。地方官员因负欠京债而贪渎的记载见诸明人奏疏者甚多,例如杨一清、王以宁、戴澳等官员的奏疏中均有相关弹劾案的题本稿件。参见杨一清:《关中奏议》卷1《一为黜罢不职官员以修马政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428册,第5-7页;王以宁:《东粤疏草》卷5《纠劾有司备察疏》,《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69册,第270-281页;戴澳:《杜曲集》卷5《覆任县知县梁某革职元氏知县刘某调简》,《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71册,第212页。

    综上,我们可见官员借贷京债行为与官员贪渎之间的关系。正如明末人杨士聪论官员借贷京债之困境所言:“在京职犹知节啬,若选得外官,其实不能无所费……京中债主亦以金钱,恣其所用,未岀京而负债多以千计矣。欲其居官廉介,安可得乎?故肆者遂玷官箴,谨者亦将坐困。究至吏治、人才,两受其敝。”并举例说:“余州亦选一新守,只身而来,有京债七人随入衙中。未数月而被论以去。其人能文,又谨饬自爱,而受累如此,则其余可类推矣。”[36]卷3,p174可见,外任官员若为京债所迫,不改其衷者能有几人?由此而肆行贪渎者固不论;即“谨饬自爱”者,也受累无穷,其焦灼不安、进退失据之状,明人畲自强有生动的描摹:“若借债过多,任后为债主所逼,欲浊不能、欲清不得,最苦莫大于此。”[37]2

五.   结语
  • 传统中国的选官制度,经历了早期的世卿世禄制、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到唐宋之后逐渐步入以科举为主要选官途径的时代。科举制以公平竞争为特色,由此大批寒门士子通过科第步入仕途。京债从唐代开始出现,正是官员出身不再取决于门第之后而伴生的现象。当官吏并不一定拥有强大的经济基础,自不免为赴选、赴任而借债,由此有因债务而贪渎者。唐政府从吏治出发,曾出台新选外任官员预支俸禄的制度,试图解决初仕者的财务困境。

    及至明代,不仅新选官员有借贷京债的情况,久于官场者也不免受到京债的盘剥。在明朝初期,朱元璋鉴于元代的教训,曾一度给予新选外任官员一定的道里费,并赏给物品,希望通过物质的弥补来遏制官员借贷京债的现象。但是,随着铨选周期的延长,以及官场腐败等问题,这一政策收效甚微,大概不久之后即已停止。从明朝中期开始,京债问题愈演愈烈,而朝廷于严刑峻法之外,并无具体的解决措施。这些借贷京债的官员在外任临民之后,迫于债务压力,多有非法索取民间资财的情况,由此导致了地方吏治的败坏。

Reference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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